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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一點,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這只是通俗的一個說法,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即,你們已經離婚了,并且這套房子,名字也是他自己的,屬于他的個人財產!
并且,對于他后來把房產轉給不知情的他人的情況,在法律上講,叫做“善意第三人”。通俗一點來講就是,買房子的人是不知情的,同時,房產證也是你前夫的名字,那么,這個買房的人,完全是合法購買的。但至于你現(xiàn)在能不能追究,以下為解釋:
你能追究的情況:
(1)非善意。這一點需要你去找對方買房是知道你們是“假離婚”的狀態(tài)。
(2)非合理對價。低于市場價很多一般是可以的。
法條鏈接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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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追究的。有以下這么幾點,一是離婚涉及到人身關系,只要離婚了不管是登記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都意味著夫妻之間人身關系的終結,從離婚這個時間節(jié)點開始,從法律上來說,雙方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了。二是離婚后買了相應的房產,并且房產寫了前夫的名字,因為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對抗主義,也就是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情況下誰就擁有這個房產的處分權,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有婚姻法的特殊規(guī)定就另說另議了。他把房子轉讓給他人是有效的法律行為,沒有任何問題。三是,如果房產在購買過程中雙方共同出資了,如果有相應證據(jù)的話,是可以要求對方將賣房的錢款進行相應的分割,如果沒有證據(jù)的話除非對方承認,要不很難主張權利的。以上觀點僅供參考,歡迎關注。
您好,感謝您對法務幫的信任。
根據(jù)您的情況,雖然您和前夫之間是屬于假離婚,但對外來看,您們之間是屬于離婚狀態(tài),因此,在離婚后共同買房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但是,因為房產證登記在對方名下,對方有權出售房屋,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房子歸對方所有,并且不需要經過您的同意,雙方所簽訂的購買合同合法有效,而您有出資共同購買的部分,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對方進行補償。![]()
這個主要看雙方對房產的歸屬是否有約定,如果有約定的話,你對此可能享有相關權屬,那么在對方擅自轉讓的情況下,可以主張其責任。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話,看是否有出資,據(jù)此可以主張相關權益。
如果已辦離婚登記,即便雙方主觀認為是假離婚,事實上也已經不具有夫妻關系了。離婚后,雙方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沒有特別約定,可視為一般共有。您如有證據(jù)證明自己的出資額,可以主張男方給您折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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