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不是就是這樣玩弄百姓的嗎,挺好先讓銀行證明吧

謝謝邀請。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財產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價值范圍內承擔死者的生前債務,本案法院判決沒毛病。實際上銀行也知道這個規(guī)定,這類案件銀行應該經常遇到,只不過走一下訴訟程序,法律認定了,便于銀行內部對帳目進行處理。

銀行這次是碰到狠人了,陳某女兒很機智聰明“先讓銀行證明我們有親屬關系”吧[捂臉][捂臉][捂臉]

銀行失去了民心

這里銀行的關鍵問題并非證明親屬關系,因為證明親屬關系,只要到相關的公安局一查就能查清楚。如果真要涉及收回信用卡欠款,是要根據(jù)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證明該男子的借款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法律依據(jù)為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里雖然規(guī)定的是離婚時的共同債務問題,但是他對于死亡應該也有類似的效力。如果該男子的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應該以家庭所有的共有財產來清償,就不僅僅是限于該男子的遺產,也就是還款的財產范圍擴大了,擴大到家庭的共有所有財產。上述案例銀行之所以敗訴,估計根本的原因是銀行無法舉證證明該男子信用卡借款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這才是最為關鍵的問題,而并非什么親屬關系的證明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