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從給付義務對合同的影響大小而定
不可以的,權利義務要對等才可以
您以最專業(yè)的法律術語,提出了一個幼稚的問題。
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無論你以何種理由抗辯均可,最終是否被采納要看證據和法官。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從給付義務是對主給付義務的完善,合同一方違反從給付義務,也要看所約定的內容是否影響合同的履行。
這種情況是有的,但必須是履行合同有約定或法定順序,在對方先不旅行的情況下,我方可以以順序抗辯權抗辯,但要結合具體事實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guī)定,交易習慣,公序良俗原則等具體運用。
在具體案件中是否能行使需要看具體的案情而定,但一般情況下是不能的。理由如下:
合同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爸鹘o付義務”是指構成某種合同類型所必須具備的固有義務、基本義務、主要義務;從給付義務不是合同所必備,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有助于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從給付義務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產生,權利人可獨立訴請義務人履行。
我國《合同法》第67條對“先履行抗辯權”作了規(guī)定,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據此,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三: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其中,“當事人互負債務”之債務應具有對價關系,互為對待給付,應指合同之“主給付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功能在于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與對待履行之間并無相互牽連之關系。此外,從給付義務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能夠獨立成為訴權標的,權利人可針對從給付義務獨立訴請履行。因此,合同從給付義務不能與對待履行之間形成法律意義上對價關系,合同一方違反從給付義務,但其已經履行了主給付義務,則另一方不得以對方違反從給付義務為由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你去問悟空,便知,,,,
可以。
